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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育訓練中不慎受傷
來源: 發(fā)布時間:2014年11月23日 點擊:1939次
l 事故簡介:
2011年12月,某縣中學學生王某在參加學校組織的跳遠訓練中不慎受傷,在學校老師及時送往醫(yī)院救治后治愈出院。事后,學生家長要求校方賠償醫(yī)療費、伙食費、護理費、傷殘賠償金、鑒定費等共計78475.96元。
l 責任劃分:
學生與學校之間存在教育管理關系。根據(jù)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》第五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、管理和保護,應當針對學生年齡、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,采取相應的內(nèi)容和預防措施。在此次事故中,指導老師指導多名學生進行訓練,對參加跳遠訓練的王某未盡到充分教育管理職責,學校有一定責任。
王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對跳遠的危險性及規(guī)范動作已具備認知能力,其在跳遠訓練中不注意自身安全,導致受傷的后果,應承擔主要責任。
經(jīng)過法院判決,學校賠償王某31390元,其余損失由王某自行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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